板橋區港仔嘴福德宮組織章程
板橋區港仔嘴福德宮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通報縣政府訂定 中華民國一○四年九月六日第二次修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宮定名為「板橋區港仔嘴福德宮」(以下簡稱本宮)。 第二條 本宮宗教派別為道教,主祀福德正神。 第三條 本宮設於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三段247巷80號。 第四條 本宮以弘揚道教教義、激發人心向善、促進社會和諧、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 教化事業為宗旨。 第五條 本宮為達成設立宗旨,經常辦理事項如下: 一、定期詮釋道教經義及辦理主神祭祀。 二、維護、管理所屬財物及法物。 三、倡導倫理道德,匡正社會風氣。 四、興辦公益慈善社會教化事業。 五、其他與宗旨相關事項。 第二章 信徒 第六條 本章程制定前,經依程序經主管機關備查有案之信徒為本宮信徒。 年滿二十歲,有虔誠道教信仰之信眾,或對本宮有特殊貢獻,經本宮信徒大 會通過,出具願任信徒同意書,報經主管機關備查有案者,為本宮新增信徒。 第七條 本宮信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附文件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喪失其信徒資 格: 一、死亡。 二、親自出席信徒會議或書面檢附確為本人意思表示證明文件表明放棄本宮 信徒資格者。 三、連續二年無故未假缺席本宮定期或臨時信徒會議者。 前項第一款信徒資格之註銷,須提信徒大會報告;第二、三款信徒資格 之註銷,須經信徒大會通過。 第八條 本宮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信徒,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於信徒 會議時詢問、提議、附議、表決及其他本章程規定之權利。 第九條 本宮信徒應遵守本章程規定及參加本廟各項會議,並遵守會議之決議。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條 本宮設信徒大會,由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信徒組成,為本宮最高權力機構, 其職權如下: 一、制定及修正本章程。 二、議決本宮不動產之